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南京华衣助学助教教师志愿者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教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志愿团队;本联盟为南京华衣助学助教基金会一个分支团队。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是: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和志愿文化,加强实践育人,组织为教育欠发达地区开展助学助教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教师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引领社会风尚。
第四条 本联盟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服务社会的准则。
第五条 本团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章程对象为南京华衣助学助教基金会进行助学助教志愿服务的教师志愿者。
第七条 本联盟隶属于南京华衣助学助教基金会,受南京华衣助学助教基金会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八条 本联盟的服务范国:
(一)为基金会开展助学助教公益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二)为中西部教育欠发达的地区,提供专业知识帮扶和志愿服务;
(三)组织开展助学助教调研及帮扶模式研究工作,以及志愿服务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四)为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五)培训年轻志愿者;
(五)开展志愿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经过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发放志愿者证书。
第九条 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五)向本联盟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联盟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认真完成本联盟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三)审议本联盟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基金会批准。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的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做出显著贡献;
(二)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在志愿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落实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加强与其他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策划联盟活动;
(二)协调好联盟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组织开展教师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联盟筹备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衣助学助教教师志愿者联盟管理委员会。